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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(HJ 455-2009)

   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,减少防水卷材在生产、 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,制定本标准。 本标准对防水卷材中持续性有机污染物、邻苯二甲酸酯、煤沥青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 要求,对产品的可溶出重金属含量、所用矿物油中的芳香烃提出了限制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、中国建筑学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、 北京绿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、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、北京万方程科技有限公司、 北京卓宝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、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、 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、天津润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、北京中联天盛建材有限公司。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2月4日批准。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

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

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卷材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。 本标准适用于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、高分子防水卷材、膨润土防水毯。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沥青纸胎油毡、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、聚氯乙烯防水卷材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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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请联络fudong@sohu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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