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,减少防水涂料在生产、使 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,制定本标准。 本标准对防水涂料中乙二醇醚及其酯类、邻苯二甲酸酯、二元胺、烷基酚聚氧乙烯醚、支 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烃类、酮类、卤代烃类溶剂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要求,并对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、放射性、甲醛、苯、苯类溶剂、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物质提出了限值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、中国建筑学会防水技术专业委员会、北 京绿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、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、北京中核北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、 北京卓宝科技有限公司、庆泰合成科技(中山)有限公司、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、深圳市新 黑豹建材有限公司、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、广州科化防水防腐补强有限公司、罗 门哈斯中国公司。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2月4日批准。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
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涂料
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、基本要求、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。 本标准适用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(双组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、单组分丙烯酸酯聚合 物乳液防水涂料)和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(聚氨酯防水涂料、改性环氧防水涂料、聚脲防水 涂料)。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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